长春公积金提取步骤是什么?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长春管辖区或户口不在长春管辖区的。
5、属于长春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的。
6、属于长春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普通高等院校名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为准)。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长春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符合提取条件,职工或代理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接着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