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为了约束双方权力和义务,可临海市朱先生让某担保公司格式合同中和“霸王条款”潜规则了,被强行没收贷款的押金。日前,在临海消保人员介入下,追回了贷款押金1200元。
年4月,朱先生通过临海某担保公司介绍从银行贷款购车。担保公司要求签定一份合同,规定朱先生缴纳押金2000元,贷款未还清前,必须按担保公司指定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没收押金。
保险届满一年,朱先生续保继续选择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而此时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已取消合作关系。在贷款清偿时,朱先生向担保公司提出返还2000元押金,却遭担保公司以违约为由拒绝,而朱先生以不知两公司合作为由提出异议。
临海市消保委灵江分会人员在调查发现,纠纷是双方消息不对称产生的,查看合同承诺书并非消费者本身的意愿,有“被绑架”之嫌。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以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规范的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公司的合同明显存在“增加消费者义务”。后经消保委多次协调,担保公司返还12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