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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相对客户介绍贷款,同事介绍贷款更容易获得银行信贷从业者信任,无形之中会放松贷款审核标准。一旦同事介绍贷款本身就是出于利益考虑而介绍贷款,贷款“三查”相关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职,同样也会引发贷款案件。莫某作为地方性中小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明知借名贷款且客户贷款用途虚假,将三户大额贷款分别介绍到三家支行办理,并利用职务便利,引导贷款调查人员未对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三户贷款3200万元大部分都由莫某使用,且贷款全部逾期形成不良,莫某为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介绍三户大额贷款到三家支行,隐瞒实际贷款人,利用职务之便引导复查人员未对贷款用途及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贷款全部逾期形成不良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时任甲银行(注:地方性中小银行)业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经理的莫某在明知实际借款人为曾某某1的情况下,将假借曾某某2(注:曾某1远房堂叔)、李某某1(注:曾某1妻弟)、宋某某(注:曾某1情人)名义的三笔贷款业务分别介绍给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梁某某、甲银行贰支行信贷员向某某、甲银行叁支行行长李某某2。曾某某1用曾某某2、李某某1、宋某某三人名义,使用虚假个人信用资料、虚假贷款项目,真实抵押物向三家支行申请贷款。梁某某、向某某、李某某2在未对贷款用途进行真实性调查的情况下,将贷款申请上报至甲银行业务管理部。
时任业务管理部经理的莫某在明知这三笔贷款实际借款人是曾某某1,明知贷款用途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复查,复查中,引导复查人员未对贷款用途及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注:参与贷款复查的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刘某某表示没有到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仅听莫某介绍),复查后,莫某将这三笔贷款上报至甲银行贷审会,经过审批通过向曾某某2发放1200万元贷款、向李某某1发放1000万元贷款、向宋某某发放1000万元贷款。
贷款发放后,莫某采用虚假受托资料将这三笔3200万元贷款转账到莫某掌控的李某某3、王某、熊某某三人(注:这三个账户由莫某配偶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大部分贷款资金由莫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本息、小部分贷款资金由曾某某1使用。现这三笔贷款已逾期未归还,属于不良贷款。
点评:单户超千万元的贷款对于地方性中小银行都是大额贷款,贷款流程较长,参与决策的人员较多,凭着莫某一人就能左右三户大额贷款,仅就这点而言,足于反映甲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缺陷问题以及员工风险合规意识不强的问题。另外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内容,莫某长期存在高息向他人借款的异常情况,如自2013年开始莫某就以月息2.5%向他人借款880万元,银行员工高息民间借贷这本身就是风险隐患,对此,甲银行长期未能发现,这也说明甲银行对员工行为规范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银行问责情况
莫某在任甲银行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在客户李某某6贷款1300万元、胡某贷款500万元、蒋某某贷款1200万元复查环节存在严重失职(注:李某某6贷款1300万元、胡某贷款500万元也是由莫某介绍到贰支行办理,实际使用人为房地产公司朱某某1),三笔贷款形成不良,于2018年11月1日被记大过处分。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莫某被甲银行派往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收取曾某某1系列贷款。
2019年5月25日,甲银行向公安机关举报莫某明知曾某某2、李某某1、宋某某无还款能力,虚构借款人职业、借款项目、借款用途、交易对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查、审批发放了上述三笔借款,现贷款形成不良,资金难以收回,莫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6月4日,莫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违规发放关联贷款、违规审批超权限贷款、违规指使支行申报和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违规截留挪用信贷资金,于2019年8月9日被甲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开除党籍。
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二审,莫某及其辩护人都提出:本案所涉贷款本息具有足额抵押和质押财产作为担保,未给金融单位造成风险;莫某从事的工作仅是其单位发放贷款流程14道关口的中间一环,且系多因一果,由莫某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莫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实际贷款人曾某1不符合贷款条件,引导复查人员未对贷款用途、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向贷审会谎报贷款用途,隐瞒曾某1为实际贷款人等情况,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发放后,莫某采用虚假受托资料将3200万元贷款转账至其掌控的银行账户,并将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莫某的行为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莫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703刑初476号《被告人莫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7刑终126号《莫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从判决书来看,甲银行副行长王某已经因为上述案件被上级机构免职。另外因为上述案件涉及到三家支行相关贷款经办人员都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笔者相信,甲银行肯定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其实严格意义上讲,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介绍人身份的差异而对经办贷款的履职存在差异,否则的话,退一步介绍人存在问题被问责或法律制裁,只要贷款经办人员履职不到位,相应的责任同样走不掉,严重的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案例银行业每年都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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