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正式实施。
关于离婚房产归属问题,该司法解释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子女婚后买房由父母出资的,如果对房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论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也无论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有特别需要,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应与子女及子女配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是赠与,则应当明确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当然,如果父母不想赠与任何一方,则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性质是对子女的借款或借子女名义买房。
一、婚前买房的产权归属
(一)夫妻一方出资在婚前买房的情况
1. 结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并且在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2. 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或是全款买房,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3. 一方在结婚前贷款买房且已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实际补偿比例可能会大于上述计算金额;如上述计算金额明显低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时(房价下跌时增值为负数),一般会按照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50%进行补偿。
4. 一方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多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等原因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的,则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5. 一方出资但房产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出资一方所登记的份额也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二)夫妻双方出资在婚前买房的情况
6. 双方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7. 双方出资买房,房产只登记于一人名下:
如果系同居期间购买的:法院通常会按共同共有处理,特殊情况也会按照按份共有认定。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买的:则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系、借款关系的可能性均存在,要综合具体案例中的购房背景、出资比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买房的产权归属
(一)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如婚前的存款、婚前房产出售后的款项)
8. 房产登记在出资的一方名下,如果房款全部是婚前财产出资,则该房产属于出资一方个人财产的转化,仍系个人婚前财产。
9. 房产登记在出资的一方名下,但其婚前财产仅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但贷款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可看做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买房
11. 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12. 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方暂时代为管理。
(三)婚后借款买房
14. 如无相反约定,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归属
(一)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15.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16.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处理方式类似于“第3点夫妻一方在结婚前贷款买房且已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的情形。
17.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除非有相反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8.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除非有相反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
19.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0. 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一般按照双方按份共有处理,也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三)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2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借款,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2.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于对方子女一人名下或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出资为借款。
23.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无论房产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四)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
24.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于一人名下的,实务中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有登记方获得房产,另一方出资视为借款的情形。
25.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注意:婚后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向父母的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分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
四、离婚时不予分割房产的情形
26.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但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增值的,待取得房产证后可另行起诉分割。
27. 离婚时房产证上存在第三人的时,因该第三人无法加入离婚诉讼,一般对该房产不予分割,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析产之诉完结后再行恢复离婚之诉。
五、离婚房产分割中的特殊情形
28. 对公租房租赁权的分割
属于政府公租房的,可在判决中直接明确租赁权归属或变更租赁关系。
属于特定单位公租房的,由于该租赁权的取得源于夫妻一方在特定单位的工作关系,一般会将租赁权确认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工作的一方名下,而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29. 对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价款的,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价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0. 对小产权房分割
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离婚时不予处理。
对于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产,可以对其使用权做出处理: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等方式给予一方适当补偿。
对小产权房使用权的判决,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该判决作为对抗行政处罚或确认产权归属的依据。
31. 附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定服务条件,并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所附的服务条件尚未完全实现的,该房产一般归承担服务条件的一方所有,但应按照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给对方适当补偿。
32. 优惠购房权的货币折算
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获得的优惠购房权,如基于农村拆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或特定单位获得的购房优惠权益,在离婚析产时也应当基于市场价格进行货币折算后进行分割。
33. “假离婚”中的房产归属认定
《民法典》中不存在所谓“假离婚”的情形。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进行了离婚登记、房产分割过户,便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离婚的双方再次结婚的,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受前一次婚姻的影响。前一次离婚时分得房产的一方与原配偶再次结婚的,其已经分得的房产便是其个人婚前财产。
所谓“假离婚”一方在离婚后不愿与原配偶再次结婚的,属于其婚姻自由范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但确属违背承诺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导致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公平待遇的,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