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快速而成为企业、个人获得资金的一种选择方式,当前,我国的法律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亦存在非法的借贷关系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放贷业务,并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今天带大家了解关于职业放贷人及与其签署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3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三、司法案例
案例一:黄圳耀与秦殿峰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民终3140号
法院观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秦殿峰通过借贷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二: 王清忠、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99号
法院观点:所谓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主要特征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工商登记信息只能说明弘坤公司的基本情况,裁判文书显示的则是弘坤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情况,均不能直接证明弘坤公司是职业放贷人。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弘坤公司出借给高能顺兴公司的案涉款项来自于基金募集资金及弘坤公司为职业放贷人,故王清忠基于此否定案涉《借款合同》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