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工作人员:你好!1993年经银行朋友王先生介绍,我和徐先生,董先生一起用各自房产作抵押,向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贷款10万元,并打成共同借款协议书,徐先生,董先生用6万,我用4万,贷款下来在银行徐先生,董先生拿走了6万,晚上他们安排银行工作人员在东苑大酒店吃饭,到期后,双方没有按期还款,银行起诉法院,一审判定徐先生6万,我4万还款银行债务,徐先生上诉,不承认此笔借款,发回重审,判我承担全部责任,我通过收集证据,向区检察院申诉,(徐先生两次还银行借款11000)笔迹鉴定,中级人民法院又发回重审,结果还是我承担全部责任,当时有关法律人员讲,去公安部门告他们咋骗,再打这官司难,我就向龙亭区公安部门经侦队报案,立案了,我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介绍人王先生到公安局也证实了贷款经过,董先生也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承认共同贷款,用款6万事实,但公证书,及我和徐勇签订的共同借款协议,徐先生名字是董先生所签,我一等再等…公安部门处理结果,十几年过去了,我多次去找公安部门,后来有一位局长接待了我,讲让我去信访部门,我去了法院信访部门,一位院长讲找个律师起诉他们两个,我找了律师,律师讲诉讼时效,不好打这官司,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恳请帮助谢谢!周先生敬上并打成共同借款协议书,还是我承担全部责任,及我和徐勇签订的共同借款协议,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