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过程中离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条解释要从两方面理解适用。

1.调整的范围: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在实际生活中,因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而没有取得所有权,在离婚时因房屋权属归属和分割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在本条解释中一并予以解决,解释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房屋。

2.处理问题的方法:对当事人就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权属和分制发生纠纷的,首先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请求,虽然当事人双方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权处分。因此,对当事人双方就房屋所有权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能予以支持的。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双方均要求居住的,可按《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有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等。另外,视双方经济状况,可采取对已交部分房款由居住方给付另一方的办法解决。也可分割后共同居住,辅助面积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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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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