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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否可以累计?

  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符合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条件,但有朋友的失业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未满一年,累计缴费时间满了一年,那么失业保险是否可以累计?一起来了解下吧!

  失业保险是否可以累计?

  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又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可知,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必须满足前次失业没有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过则必须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如满足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和当期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并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当职工重新就业开始缴纳五险后,就证明以不符合失业情形,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的话,其具体情况经办机构难以掌握,难易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失业期间是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是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继续领取;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也就是说没有就业意愿的人也不能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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