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
这一点,相信是很多负债人,想知道的一个问题。在刑法第196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是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会根据你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还有金额的用途,逾期的原因等等,才会作出判断。
首先说说,哪些行为会认为有嫌疑呢?
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这一点,很多人在和银行协商的过程中被问到过。
第二,使用虚假资料申请的卡片。
第三,逾期后通过各种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第四,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逃避还款的。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次再聊聊,什么是有效催收?比如说通话录音、函件签收回执等等,并且这里所说的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银行要立案,就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一般都会通过催收工作来完成,所以切忌,在通话中不要乱说话,特别是在协商不顺的情况,为了赌气,说什么我不想还了,这类的话术。
其次,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判定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透支额度在5万元以上,这里所指的5万元,不包括利息、手续费。
如果是债务人真的无能力偿还,且有良好的态度和还款意愿,其实银行也是绝对不愿意去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因为银行也知道,将债务人刑拘几年,更加偿还不了债务,所以债权人起诉,其目的还是为了,能让债务人还钱。
总结一下:如果你办卡信息都是真实的,有定期的还款记录,出现逾期后也没有失联,保持与银行的沟通,是不会给你定性恶意透支的。
所以不要被那些夸大其词的催款话术,把自己给整抑郁了,安心工作,努力挣钱吧。